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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内贸集装箱价格自律行业公约

为保障港口内贸集装箱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健康有序的港口内贸集装箱运输市场,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性杀价竞争,我们内贸集装箱码头企业特自愿制定本《港口内贸集装箱价格自律行业公约》,以资共同遵守,并籍此规范全国内贸集装箱码头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内贸集装箱码头装卸收费标准(即交通部、国家计委于2000年3月20日发布的《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交水发[2000]156号文),包括其中订立的费目和费率。为此,全国各港口经营内贸集装箱的码头企业约定:2007年度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装载一般货物的内贸集装箱装卸包干费20英尺为220元人民币,40英尺为330元人民币),原则上不再向下浮动,向上浮动可由企业自行确定,幅度不限。2008年度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再行约定。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享有自订费率权利的码头企业,可以不受上述约定约束,但最低价格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费率下浮10%幅度以内。 二、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应按国家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及其他规费,任何装卸内贸集装箱的码头企业不得为吸引客户以免收、少收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每季度首月8日前,全国各港口经营内贸集装箱的码头企业应将本企业上季度的内贸箱价格执行情况汇总报中港协协调联络部,由协调联络部汇集整理后在《中国港口》杂志上刊登。对查证不按本公约内容执行的各港口经营内贸集装箱的码头企业进行曝光和谴责,共同建立起舆论监督机制。 四、2007年年中,由各港口经营内贸集装箱的码头企业派出专业人士,在中港协牵头组织下进行一次全国港口内贸集装箱价格自律工作的互查,以增强本公约执行的力度。 五、按照“企业守法经营、协会行规自律、政府依法监管、行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全国港口经营内贸集装箱的各码头企业共同承诺,严格遵守本行业公约。对长期不守信誉、不执行国家规定费率标准的企业,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义务向中国港口协会进行举报,中国港口协会查证后将专题向交通部和地方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建议交通部及当地主管部门在规划、投资、建设项目核准等方面对违约违规企业进行严格控制,并在行政许可证的年检方面严格把关,直至撤消其内贸集装箱的经营资格。 上述公约在2006年12月22日召开的“上海会议”上经43家全国经营内贸集装箱业务的港口集团及码头企业代表签字确认,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中港协港口集装箱分会内贸集装箱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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