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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箱分会成本价格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2-10-05 14:01

《中港协集装箱分会成本价格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2年3月制订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成本价格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成本价格委员会综合协调和服务功能,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成本价格委员会隶属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并在分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成本价格委员会宗旨:从维护我国集装箱码头的行业利益、切实提升码头的经济效益出发,在国家价格政策的指导下,分析集装箱码头行业在各行业中的利润水平,探讨集装箱码头在价格和成本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推进集装箱码头之间的行业自律,促进企业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成本价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      收集国内外集装箱码头的价格信息,掌握行业的成本和价格即时状况;

2.      研究集装箱码头企业的特点,分析其在各行业中的利润水平,定期发布集装箱码头行业平均收益率指数;

3.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集装箱码头企业的共同诉求,适时提出价格调整的建议;

4.      分析集装箱码头的成本、利润、税收与价格的关系;

5.      加强各集装箱码头之间的有关价格与成本方面的信息交流;

6.      收集、传播国内外集装箱码头成本控制经验,分享在成本管理中的好办法;

7.      组织撰写相关调研报告和论文,提出解决本行业在“价格、成本”方面存在问题的建议;

8.      采取各种形式,积极为各港口集装箱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9.      做好分会或港口运输企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本价格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全委会)。

    1.凡承认成本价格委员会条例的分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本委员会,委员由各会员单位自行选派。

    2.全委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临时召开相关单位会议。

    3.全委会主要职责:

    (1)修改成本价格委员会条例;

    (2)审议工作报告;

    (3)选举正副主任,推选秘书长;

    (4)确定工作方针、任务和调研课题;

    (5)审议有关重大问题;

    (6)执行集装箱分会布置的任务;

    (7)积极吸收尚未加入分会的有关集装箱港口企业,并主动协助分会按发展新会员程序办理入会手续。

    4.委员的权力和义务:

    (1)遵守成本价格委员会条例;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成本价格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执行全委会的决议,接受成本价格委员会分配的任务;

    (5)关心和参与成本价格委员会的工作,及时沟通相关的经营管理信息,积极提供相关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新技术应用成果。

    5.委员变更

    各委员单位如发生担任成本价格委员会委员的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成本价格委员会主任单位,成本价格委员会主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成本价格委员会全体会员单位,并报分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成本价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由全委会选举报分会领导审批或由分会理事会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成本价格委员会秘书长由成本价格委员会主任提名兼职,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处理成本价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执行全委会决议;制订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收集、整理、编辑、传递各会员单位发来的信息、资料和文件;筹备全委会会议;联络、协调各会员单位;及时向成本价格委员会领导和分会秘书处反馈各类信息和汇报日常工作。

第八条  经成本价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名,报分会领导批准,可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成本价格委员会以分会《中国港口集装箱网》和《港口集装箱信息》为载体,发布信息,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港协集装箱分会成本价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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