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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企业如何防范安全事故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9-10-30 11:06

以无锡高架桥坍塌事件为例,港口企业如何防范安全事故法律风险

 

 

2019年10月10日,一辆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无锡市江阴港长宏国际4号码头装载了六扎钢卷(约171吨),在驶至312国道无锡段跨锡港路桥时,发生桥面侧翻事故,事故造成三人遇难,两人受伤。2019年10月24日,交通运输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该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为半挂牵引车严重超载导致桥梁发生侧翻。目前,肇事车辆驾驶员、车主、运输企业法人代表以及货物装载码头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在该事件中,肇事车辆驾驶员、车主以及运输企业的法人代表作为事故直接相关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意料之中,但对于货物装载码头经营单位而言,事故发生地并非在码头内,为何其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也会被依法采取措施,码头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是否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基于长期为港口码头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有关案例,尝试对该事件中码头经营单位可能被要求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并向各港口经营企业提供一些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

 

涉事码头经营单位可能被要求承担的责任

(一) 民事责任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1]355号)[1]明确规定,港口、汽车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装卸现场等作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

 

本次事故中,涉事码头经营单位未能克尽职责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亦未对肇事车辆的超载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涉事码头经营单位对本次事故的受害方应承担一定比例的侵权责任,至于其应承担的具体责任比例,尚需结合事故发生的各项具体细节予以具体分析。(相关案例可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四终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

 

(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本次事故共造成三人遇难、二人受伤,其情形已可被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达到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条件。

虽然桥面侧翻并非涉事码头经营单位直接导致,但其未依照安全管理规定对涉事车辆的载货量予以控制,任由涉事车辆超载,其行为是造成涉事车辆超载原因之一,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8.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的规定,码头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案例可见(2014)漳刑终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3]

 

(三)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修正)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港口经营企业必须依照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如违反安全作业的规定的,港口经营企业将被处于罚款甚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等,对于港口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亦将根据事故程度分别被处于罚款、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等处罚。本次事故中,涉事码头经营单位作为港口经营企业,本应严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但其却置之不顾,纵容装货车辆严重超载,其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或将被处于相应的行政处罚。

 

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管理制度方面

港口经营企业作为物流运输环节的重要主体,其日常经营的各个环节总是隐藏着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我国法律对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并非仅限于事故发生之后应如实报告,还包含了在日常管理中应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安全事故隐患的消除等等。以《安全生产法》为例,该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港口经营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即应及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否则,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企业自身将分别被处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因此,各港口经营企业应注意及时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大程度做好各项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确保企业生产安全保障措施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日常经营方面(以车辆及船舶的载货量控制为例)

不论港口经营企业与作业委托人之间内容如何约定(如因超载引发的一切责任及事故由作业委托人承担),一旦发生事故,该约定均无法对抗第三方,港口经营企业仍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不会因与第三方的约定而可避免。因此港口经营企业在提供作业服务时,应尽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主动要求作业委托人提供受载车辆、船舶证书及作业所需的其他书面资料(不能仅凭传真或口头申报信息来了解受载车辆、船舶性能等技术参数),并按车辆、船舶的核定载重控制载货量。

 

(三)人员管理方面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作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港口经营企业常使用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方式用工,但不论使用何种用工方式,港口经营企业的该项义务均无法避免,即便与劳务承包方明确约定由承包方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亦同。因此,不论是自行聘用劳动者还是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或外包的劳动人员,港口经营企业均应对该些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各从业人员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关注风险,是为了更好地防控风险。港口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跨境电商的兴起以及多式联运的发展,港口经营企业影响力也在日益增大。但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不论是内部管理还是对外合作,港口经营企业均应及时关注各项风险,做好各项事前防范措施。

 

注:[1]各地政府针对货物超限超载问题亦有作出相关规定,以福建为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号)明确规定“货源企业、货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载或装载货物,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证照的车辆配载或装载;严禁为超过法定核载标准的车辆配载或装载”。

 

[2]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其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常见的过错形态。本次事件中,涉事码头经营单位作为专业从事码头作业的经营人,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载货量标准对涉事车辆进行装货,但其并未履行该项义务,不论其是否有意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对事故的发生至少存在一定的过失。

 

[3]在码头经营过程中,针对类似事故,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尚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具体构罪条件本文在此未予以分析,各港航物流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予以关注。


 

 

来源:世礼法商  港口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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