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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等发布新冠病毒疫苗运输指南
发布时间:2021-01-27 15:53

 

新冠病毒疫苗运输指南发布:卸货时间不宜超1.5小时


 
  据交通运输部官网消息,2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行驶里程超过300km,应配备两名驾驶员。卸货作业应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未约定的,作业时间不宜超过1.5小时。

 

  冷藏车及设备准备

 

  通知要求,承运人应根据新冠病毒疫苗货物的特性和运输温度的要求,调配适宜的冷藏车、冷藏箱或保温箱等设备,冷藏车应配备2套温度记录仪,一用一备,实时记录和传输温度、位置等数据。冷藏车车厢内安装的测温点数量不得少于2个。车厢容积超过20立方米的,每增加20立方米至少增加1个测温点,不足20立方米的按20立方米计算。每台冷藏箱或保温箱应当至少配置一个测温点终端,以保障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安全。车厢内温度应能自动调控、实时显示、自动报警和自动记录。

 

  通知规定,运输新冠病毒疫苗货物的冷藏车应为双温控,制冷制热功率与箱体匹配。自动温度监测设备,温度测量精度要求在±0.5℃范围内。运输设施设备的验证、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冷藏车应定期进行消毒,避免新冠病毒经冷链运输传播。承运人应当建立或接入能够满足药品追溯要求的信息系统。

 

  人员配置

 

  通知提出,承运人应根据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特点,配置相应人员,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运人应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新冠病毒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通知提出,行驶里程超过300km,应配备两名驾驶员。从事质量管理、验货、运输、交付等直接接触新冠病毒疫苗货物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取得相应类别的健康证明。承运人应为直接接触新冠病毒疫苗货物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

 

  运输与通关

 

  通知规定,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作业过程中符合以下要求:驾驶员应在发车前检查制冷机运转是否正常、车厢门封是否严密、厢(箱)门是否上锁、行驶温度记录仪运行是否正常、随车单据是否齐全等,上述情况如有异常不应发车。应安全、准时将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到目的地,除必须的装卸货外途中不得开厢,不应长时间停留。车辆尽量保持平稳行驶,减少起伏和震动。驾驶人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运输过程中应全程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辆、冷藏箱或保温箱内的环境温度数据。根据相关要求,向自有或第三方药品追溯管理平台实时传送温度及位置数据。

 

  通知称,车厢(箱)温度异常报警时,驾驶员应立即进行检查,采取措施将温度调控至允许范围内,并将温度异常报警信息及时报告给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应及时指导和监督驾驶员处理有关温度异常情况。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对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优先予以通行。从事出口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境内段运输的,在通关时应主动出具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出口运输调运单。对持有新冠病毒疫苗货物出口运输调运单的,海关部门予以优先查验并给予通关便利。

 

  卸货与交付

 

  通知要求,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的卸货与交付相关要求,驾驶员应在车辆预计到达目的地前1小时与收货人联系,告知预计抵达时间,确认是否正常收货,如有异常及时反馈发货人。驾驶员应确认收货人身份正确、有效,并确认卸货场所环境温度,如有异常及时反馈发货人。收货人应对货物信息、温度记录、包装情况、随车单据等进行查验,查验合格的,方可收货,并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确认。

  通知强调,货物信息、包装、温度等不符合要求的,承运人应与收货人按约定处理;在运输、储存中存在明显超过规定温度情形的,该批产品需经过发货人评估合格后才能收货使用。卸货场所宜进行温度实时监测,保持合理环境温度,不具备条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调控至合理的范围内。卸货作业应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未约定的,作业时间不宜超过1.5小时。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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